注:1. 9-10 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受理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所在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2. 国际阶段费用的减缴: 如果国际申请的提出按照并符合行政规程的规定,国际阶段收费标准中 3和 4项所需支付的费用总额减少标准为: 2.1 如果使用电子方式(通过 CE-PCT网站、CE-PCT客户端、PCT-SAFE软件)提交国际申请,国际申请费的减缴: a. 如果使用电子方式提交国际申请,且满足行政规程第 7部分和附录 F的要求; b. 但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未采用字符代码格式,可减缴CHF200的费用; c. 若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均采用字符代码格式,则可减缴CHF300的费用。 2.2 如果国际申请的所有申请人是自然人,且所有申请人均属于国际局发布的符合国际局发布的费用减免条件国家清单(国际局发布的清单可从 http://www.wipo.int/pct/en/fees/index.html获得)中所列国家的国民和居民,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可减缴 90%。我国(包括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在此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