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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专利申请收费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二四四号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收费标准公告如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专利收费(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专利收费-国内部分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
900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3.外观设计专利
(二)申请附加费
1.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加收
150
2.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加收
50
从第301页起每页加收
100
(三)公告、公布印刷费
(四)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五)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2500
(六)复审费
1000
300
(七)专利登记费
200
(八)年费
1-3 年(每年)
4-6 年(每年)
1200
7-9 年(每年)
2000
10-12 年(每年)
4000
13-15 年(每年)
6000
16-20 年(每年)
8000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600
4-5 年(每年)
6-8 年(每年)
9-10 年(每年)
(九)年费滞纳金
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
(十)恢复权利请求费
(十一)延长期限请求费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十二)著录事项变更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十三)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1.实用新型专利
2400
2.外观设计专利
(十四)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300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
(十五)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
30
注:对经济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专利收费减缴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专利收费-PCT申请收费
(一)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
1.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国
际申请费、手续费),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参照《专利合作条
约实施细则》执行,实际收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所在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2.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
(1)传送费
(2)检索费
2100
附加检索费
(3)优先权文件费
(4)初步审查费
初步审查附加费
(5)单一性异议费
(6)副本复制费(每页)
2
(7)后提交费
(8)恢复权利请求费
(9)滞纳金 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最低不少于传送费,最高不超过《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中国际申请费的50%。
(二)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
1.宽限费
2.译文改正费
初审阶段
实审阶段
3.单一性恢复费
4.优先权恢复费
注: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的PCT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减缴50%的实质审查费。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由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减缴20%的实质审查费。
PCT 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准依照国内部分执行。
专利收费-依据约定收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时,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按双方约定执行。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标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
(二)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每件)
(三)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件每次)
(四)延长期限请求费(每件每次)
(五)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每件)
(六)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每件)
(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每件)
三、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组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6月16日